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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17-00196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文 号: 弋府办字〔2017〕134号 ?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阳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弋阳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弋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9

(此件主动公开)


弋阳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本县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自治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县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县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0161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20161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20161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12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县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村(居)委会、分场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分场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乡镇(场、街道办)初核。

3. 乡镇(场、街道办)初核上报。乡镇(场、街道办)对村(居)委会、分场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场、街道办)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县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场、街道办)、县直各单位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全县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四)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六)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1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县卫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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